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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製或土造獵槍法規宣導

原住民自製或土造獵槍相關法規宣導
  • 發布日期:107-03-26
  • 發布單位:金山分局

邇來原住民自製或土造獵槍誤擊傷亡案件時有發生,相關法規宣導
一、原住民持用自製獵槍部分:
(一)未經許可之自製獵槍如經查獲,雖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處以罰鍰,惟仍造成受罰者經濟負擔壓力,請持續宣導並輔導依法申請許可。
(二)為確保自製獵槍使用者及他人人身安全,請持續宣導「用槍安全」及「加裝扳機護弓等安全裝置」,用槍安全原則建議如下:
1、槍口永遠要指向安全的方向。 2、永遠假設槍內已有彈丸待擊發。 3、除真正射擊時,手指不可觸碰扳機。 4、射擊時先確定目標所在及其後方有無安全顧慮。
 (三) 為避免自製獵槍為未成年人取得發生意外,或遭歹徒、竊賊竊取淪為犯罪工具,請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持續宣導自製獵槍應妥善儲存於鐵櫃內。
二、非原住民持用土造獵槍部分:
(一)鼓勵民眾勇於蒐證、舉報非原住民持用土造獵槍不法情資,以有效遏止非法行為。
(二)非原住民持用土造獵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規定(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罪),請持續加強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