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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107-10-08
  • 發布單位:金山分局

各級員警應共同遵守警察機關保密守則,其內容規定如下:
  一、不洩漏公務機密。
  二、不查詢本職以外之公務機密。
  三、不假手他人辦理機密公務。
  四、不對家屬親友談論公務機密。
  五、公共場所不談論機密公務。
  六、要焚燬廢公文字紙及油印底稿。
  七、下辦公後嚴鎖門窗箱櫃抽屜。
  八、要嚴密保管公文公物。
  九、要提高保密警覺謹防匪諜。

 


警察人員言談保密規定如下:
  一、非因公務需要,不得談論自己職務或所知悉之機密公務。
  二、私人不得對新聞記者發表有關公務之談話或洩漏公務機密消息。


警察人員行動保密規定如下:
  一、處理機密事宜,參與機密活動或負責機密任務時,應避免與外界接觸。
  二、出差旅途中,應注意所攜帶文件之遺失或洩密。
  三、自己保管之機密資料,應使用暗號,隨時注意有無被竊閱等可疑跡象。
  四、自己使用之保密容器,應經常注意其效能。

 

警察人員通訊規定如下:
  一、私人通訊,不得洩漏或涉及機密事項。
  二、與大陸匪區親友通訊,非特殊需要,無論直接,間接均嚴予禁止,如有特殊需要,應事先報經核准,否則一經查覺,依規定議處。
  三、與海外親友通信,不得使用有銜信封、信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