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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守規矩,安全有保障

行人宣導1
  • 發布日期:106-06-30
  • 發布單位:金山分局

    行人雖然在道路上是屬於相對弱勢一方,法規對行人通行安全有較高的保障與維護,但行人如果不守規矩而發生車禍,賠償責任未必由車輛駕駛人負責,目前法院判決實務亦有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事故,行人須全額賠償車輛駕駛人而自身無法求償之案例。因此行人仍應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以保障自身安全。
    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應靠邊行走。行人如欲穿越道路,原則應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在以上設施100公尺範圍內任意穿越道路,而且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行人不得穿越道路。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者,可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
  三、擅自穿越車道。
  四、交通頻繁之道路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 立,足以阻礙交通。
   行人在無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等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時,應停下來注意左右來車再穿越,在非號誌路口或是巷道中行走時,行人需要靠邊行走,且最好是靠左邊面對來車方向行走,看得到車輛更能保障自身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