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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間測速報你知

區間測速簡介
  • 發布日期:107-05-05
  • 發布單位:金山分局

一、什麼是區間平均速率? 
(一)「區間平均速率」指車輛行經某路段特定兩點之間(距離固定),除以所行駛的時間,即為平均速率。現行「雷達測速」也是偵測車輛在雷達波特定範圍內移動距離與時間差的關係計算車速(只是距離很短),一般認定是定點的測速,實際上也算是區間平均速率。
(二)區間平均速率執法(以下稱區間測速),由點延伸為線,可大幅增加速率控制的有效範圍,除可抑制瞬間超速行為外,重點特色在於可減少車輛間行駛速度的差異,達到控制車行速度趨於穩定的效果,預期將會更有助減少事故發生。
(三)區間測速較適用於封閉或半封閉路段,且以常違規或易肇事的路段為主。

二、國外有無執行案例,成效為何? 
區間測速方式已在英國、義大利、南非、瑞士、西班牙、奧地利、捷克、挪威、法國、中國大陸等多國採行,實施區間測速路段長度視實際交通狀況而定(例如南非測速路段長度長達71公里),經文獻顯示,各國實施後對於降低交通事故率有33%至85%不等的成效。另在義大利的研究指出,在區間測速執法系統實施後,一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了15.3%,氧化氮化合物降低了4.6%,空氣懸浮微粒降低了6.4%,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了5%。

三、目前規劃在何處實施區間測速執法?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配合交通部推動「速度管理」與「科技執法」政策,採行區間測速執法,目前規劃於新北市萬里區萬里隧道首先實施。
(二)萬里隧道全長約1.1公里,隧道兩端為彎道,中間路段平直,惟車輛常在隧道內超速,常於出口彎道肇事,105、106年兩年間即發生4件A1事故造成4人死亡,肇事率甚高。現行萬里隧道兩端隧道口外,雖各已設置測速照相1處,惟該執法設備無法有效降低隧道內車速,仍時有事故發生的憾事。

四、區間測速有無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現行法令對超速之認定,並無限制僅能以雷達或雷射等設備偵測,另言之,以區間平均速率認定超速亦符合法令規定。

五、區間測速之精確度如何?設備有無需年度檢驗?
(一)本系統設備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在隧道兩端設置監視器與車牌辨識系統,當車輛通過偵測點時辨識號牌並記錄系統時間,因兩點間距離固定,以時間差換算所得區間平均速率為科學證據,又其兩點距離(本案約為1.1公里)遠較雷達測速範圍更長,系統誤差(甚微)相對於長距離、長時間之影響程度甚低,精確度並無疑義。反觀現行測速雷達發射頻率波長是否正確穩定,對測速精確度影響甚大,故需每年實施檢驗。
(二)為釐清區間速率偵測儀器是否需送檢驗或定期複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7年3月8日以新北警交字第1063544467號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區間測速設備是否需申請度量衡器檢驗,該局函復:「所詢之區間測速設備,其中有關電腦時間部分,經查非屬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亦非屬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爰無須辦理檢定。」

六、區間測速範圍內或周邊是否還會有測速固定桿,是否會連續舉發?
(一)區間測速係著重於路段的速度控制,固定桿測速則是點的速度控制,兩者適用的目的不盡相同,例如區間測速的範圍內如有危險彎道,在彎道前設置固定桿測照使車輛能確實在彎道前減速,故仍有設置之必要,兩者並不衝突。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區間測速路段以外與固定桿測速之舉發,仍應遵守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或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之限制,但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爰本案萬里隧道區間測速與隧道外之固定桿測速器均可舉發。
(三)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規定,倘區段內同時採區間平均速率取締與傳統固定桿測速取締,擇違規較重者舉發(超速較嚴重者)。

七、區間測速是否會增加罰單件數?寬容值可否提高?
(一)科技執法之目的在於減少交通事故、減少警力耗費、降低員警攔撿風險與降低執法成本。實施之前,會實施宣導,並於機關網頁公告測速區段地點;另藉由科技有效的執法,當可杜絕駕駛人違規僥倖投機心態,實施後違規件數預期會大幅降低,進而減少潛在的傷亡風險,畢竟生命無價必須珍惜,增加市庫收入絕不是執法的初衷。
(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行車速度超過速限未逾10公里,且未影響安全者,得實施勸導免予舉發,區間測速等同於一般測速執法設備,自適用上揭規定,警察機關尚無權責自行提高寬容值,且會牴觸中央法規。

八、駕駛人行經區間測速的路段,應該注意什麼?
(一)注意測速路段前方之警告標誌與附牌訊息
1.區間測速路段起點前,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設置「警52」警告牌面,一般道路設於起點前方100-300公尺(高快速公路為300-1000公尺),附牌文字為「前方區間測速長度○公里」。
2.測速起點與終點處設置「區間測速起點」、「區間測速終點」牌面。
(二)測速路段內必須依速限規定行駛,因速率係以平均值認定,故偶然不慎超速應不至於立刻構成違規,後續再注意減速即可,亦即存有補救之機會(固定桿則無),且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基準與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超速10公里內得實施勸導,區間測速均適用上揭勸導規定。

九、萬里隧道區間測速實際偵測距離為多少?
萬里隧道內實施之區間速率偵測,其偵測距離固定,亦即無論何種車種及行駛方式為何,所計算之距離皆採固定值,相關距離實際長度如下:
(一) 往萬里方向:偵測距離為952.5公尺。
(二) 往金山方向:偵測距離為1077.7公尺。

十、區間測速對行經車輛均取得其號牌資料,有無違反個資?
車輛號牌係依交通法規公開的資訊,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車牌號碼在未有其他資訊(車籍資料)輔助下,尚不足以指向特定個人,屬間接個資。警察機關實施區間測速執法所蒐集號牌資訊或處理,係基於此執法方式所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十一、預期效益為何?
(一)更具實效的速度管理,減少交通事故
實施區間測速可大幅增加對速率管制的有效距離,由點的控制轉變為對線的控制,能有效減少與速度相關之肇事。
(二)降低設備與人力成本
警力不可能全時投入特定路段的執法,許多路段亦缺乏執法空間,科技執法除了有效,更可大幅降低人力成本。另現有固定式測速桿所偵測之區間範圍很短,需要在同路段廣設測速儀器,且尚須兼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連續舉發之限制,目前設置固定式測速桿每套之金額成本約140萬至190萬不等,所費不貲,如能採用區間測速執法,能以同樣單一組設備對於長距離路段之車輛車行速度,進行有效管理。